English

规范移动电话市场价格行为

1998-01-0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讯(记者温源)近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和邮电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电信企业及其代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通话费、漫游费、裸机和SIM卡售价等有关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时,需将各类费用分类明示。

通知规定,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国家指导价由现行规定的2000—3000元调整为1000—3000元,同时允许电信经营企业在省级物价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制定的入网初装费具体标准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在国家指导价范围内,经省级物价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同一省份内的不同城市具有不同入网初装费标准。

为规范价格优惠行为,通知明确规定,电信经营企业实行优惠应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电信经营企业及其代理在对其他经营者或即将有其他企业参与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各种名义优惠期间,如有违反公平竞争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级物价部门会同经贸委和邮电管理部门应予干预。

通知最后强调,不实行明码分类标价,随意减免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降低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标准,低于成本销售移动电话裸机及SIM卡,违反国家规定多收或少收移动电话通话费、漫游费以及未经备案程序以各种名义实行优惠等均属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依法查处。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